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GB 15581-2016
  • 发布日期:2016/8/22
  • 实施日期:2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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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5)的修订,本标准规定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属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产业,其中我国占据主导地位的乙炔法聚氯乙烯工业属《水俣公约》重点治理的涉汞行业。行业排放汞、氯乙烯、氯化氢、氯气、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含汞废酸、废汞触媒等,每年耗汞占国内汞消耗量的85%,产生废汞触媒1.7万吨左右。

新标准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项目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气、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氯乙烯、二氯乙烷、非甲烷总烃、二噁英类等十项;原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酸碱度(pH)、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硫化物、活性氯、氯乙烯、总汞、石棉。本次修订在上述污染物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总钡、总镍。取消石棉。共计14项污染物。同时,进一步收紧了BOD5、悬浮物、活性氯、氯乙烯、总汞及基准排水量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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