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编号:GB*****-201*
  • 发布日期:2015/10/8
  • 实施日期: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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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子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 2016 年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8 年7 月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动力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等六类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这六类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他类别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下为排放标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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